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業務概述
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定期減免稅)
2、設定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申請條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的規定。
(2)申請資料齊全。
4、辦理材料
序號 | 提交資料名稱 | 納稅人留存備查 | 提交稅務機關 |
1 | A0305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 √ | |
2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 √ | |
3 | 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 √ | |
4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 | |
5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 √ | |
6 |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 √ | |
7 | 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 √ | |
8 | 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 |
5、辦理時間
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6、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即時辦結
7、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
8、辦理流程